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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差旅补助相关税收问题

办件标题 差旅补助相关税收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请问下按公司规章制度按出差天数发放的差旅补贴(实际发生的住宿餐饮费之外的现金补贴),无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额?员工是否需缴纳个税?

办件编号 NSZX20210400561 咨询时间 2021-04-09 14:34:3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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