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播票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税务老师,你好,我们有个四川项目,是做平台直播的,收入是用户打赏的金额,成本是分成给个人主播的费用。目前公司全部代扣代缴个税。只有超过10万的,让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超过10万的,暂时未让对方开票。我们现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开票的部分要不要做纳税调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