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

09-30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要评论

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请明确回复我一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