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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被投资企业分红合伙企业股东纳税地

被投资企业分红合伙企业股东纳税地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司(被投资企业)股东有个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位于多个省市。我司拟于近期进行分红,对于股东类型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由我司(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由合伙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应在我司注册地还是各合伙企业注册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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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号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章 申报地点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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