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0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2019年上市公司A实施股权激励,李某获得限制性股票和股票股权激励,2020年3月李某的限制性股票解禁,产生应纳税所得为69万元,公司按财税【2016 】101号政策为其办理延期纳税备案。2020年6月李某股票期权行权,产生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公司为其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0*35%-85920=159080元)。
2021年3月就2020年延期纳税的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690000*35%-85920=155580元)。
因为在自然人个税申报系统里,股权激励申报只有本年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好像也不关联延迟纳税备案事项,这样会导致2020年与2021年合计税款为155580+159080=314660,低于都在2020年当期纳税(690000+700000)*45%-181920=443580元)。
问题:2020年延期纳税在2021年申报纳税时,在自然人扣缴系统如何操作?
这个也是涉及申报问题,上述处理是否有问题。
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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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