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四川省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问题
内容 您好,请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四川省是否允许对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如果允许,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核定?如果不允许,是否有相关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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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LM20201100369 提交时间 2020-11-24 16:28:3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张慧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该文第四条还特别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核定征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09:44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