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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请问公司员工报销的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不能够税前扣除,四川省有没有想过的政策指导意见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个人抬头电话费发票税前抵扣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咨询下,请问公司员工报销的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不能够税前扣除,四川省有没有想过的政策指导意见。

办件编号 NSZX20210500595 咨询时间 2021-05-11 16:01: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2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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