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6-02 1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达州市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17XXXA67A2W16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达税二稽税罚告〔2021〕2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件审理股:廖勇 联系电话:0818-2820853
特此公告
附件:达州市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达税二稽税罚告〔2021〕2号
达州市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1XXXA67A2W16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8年6月取得上游企业广州****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的共计10份发票,货物名称为材料石材、木地板、木工板,发票价税合计1,001,560.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检查,其中开票金额 471,660.00元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24,612.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24,612.38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4,612.3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