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7-07 1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7Y)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稽处〔2021〕560号,限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B4C57Y)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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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1〕560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560号
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CB4C57Y)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向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金额合计17,486,830.44元,税额合计2,797,893.37元。经查,你公司与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之相关处理程序,向你公司下游企业大连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金额17,486,830.44元,税额2,797,893.37元)。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