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7-07 14: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5521)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稽税罚告〔2021〕23号,限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13***63552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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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税稽处〔2021〕2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238号
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635521)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21年销售水泥85025.82吨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011.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90.82元、企业所得税44,30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011.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90.82元及企业所得税44,303.96元,合计4,289,006.6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既:2,144,503.3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