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老师,您好! 请问,一大型的房地产项目A,办理了B、C、D三个工程规划许可证,B、C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的楼栋全部在营改增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前)且已完成建设并销售;D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有5个施工许可证,其中有4个在营改增前已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剩余的1个施工证在2016.12办理(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9),该施工范围实际在2016.4.30前已经实际开工(2016.4.30前已签定施工合同)。请问:房地产项目A的增值税可以全部申请简易计税吗?
办件编号 NSZX20210700665 咨询时间 2021-07-15 17:10: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般人建筑企业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劳务,该项目属于不需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项目,合同签订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则应按照新项目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16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6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