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抵减欠税的相关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企业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后,1.在做当期增值税的申报里,附表4,加计抵减是否需要做本期调减?2.后期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在申报城建税等附加费时,计税基础是否需要扣除该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金额?同样的问题,企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后,1、加计抵减是否需要调减;2.后期申报附加费时,计税基础是否需要扣除该抵减的欠税额?谢谢!
办件编号 NSZX20210700658 咨询时间 2021-07-08 10:22: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8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8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