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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税的问题

办件标题 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税的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其中提到了“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等概念,上述文件针对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上市公司和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如果没有上市、没有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所有制为股份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再满足文件其余要求条件下(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办件编号 NSZX20220200894 咨询时间 2022-02-08 16:56:3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2月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0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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