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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增资导致原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缴纳个税

增资导致原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2-03-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原来有4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37%;两个合伙企业,占比分别为30.75%、29.75%;一个有限公司,占比2.5%。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两个合伙企业股东,新股东投入2400万,其中136.36万作为实收资本,2263.64万作为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136.36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两家合伙企业股东的股权被稀释;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和合伙企业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和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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