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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针对国税发〔2009〕31号号文件中的第一张第三条。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即视为开发产品完工。但我司项目为清水竣备,精装交付。难道在清水竣工备案时我就要结转收入成本?该时点精装成本都还在发生。请老师解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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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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