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针对国税发〔2009〕31号号文件中的第一张第三条。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即视为开发产品完工。但我司项目为清水竣备,精装交付。难道在清水竣工备案时我就要结转收入成本?该时点精装成本都还在发生。请老师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