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21年40号公告四条36个月不得变更的起算时间
留言时间:2022-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我公司是污水处理行业,从2022年1月1日前就是即征即退企业,此政策3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这里的36个月不得变更的计算是从什么时候计算,是从我公司增值税变更成免税开始计算呢?还是不管我公司继续即征即退还是选择免税都是从3月1日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