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分红
留言时间:2022-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股息分红,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