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电业务中,电费差价如何交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3-0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因系统字数限制,之前的咨询未描述完整,以下为补充
拟定的业务模式如下:
一、假设:供电局向我公司按1元/度收取电费;售电企业(与供电企业另行结算)享受0.2元/度的利益(电费差价),我公司按50%(0.1元/度)向售电企业分享结算分成。假设当月我公司的实际用电量为10万度。
二、拟定的业务流程和发票开具流
1.我公司向国家电网支付电费10万元,国家电网向我公司开具含税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电企业通过其专用结算流程向电力交易中心(实际由国家电网或供电企业承担)获取2万元的电费差价,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企业支付电费差价2万元,售电企业向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为“供电”,税率为13%。
3.售电企业向我公司支付结算分成1万元(10万度*0.1),我公司向售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万元,税目为“供电”,税率为13%。我公司实际承担的电费为10-1=9万元,实际电价为0.9元/度。
请问,上述业务的发票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是否正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