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2-04-0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1.《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关于“开发应税资源”的具体释义是什么?如:因修建道路挖掘山体后处置销售的页岩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该行为是否属于“开发应税资源”范围?
2.《资源税法》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否还有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43号)全文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