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抵扣进项税计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2-04-1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粮油加工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除了加工销售自产产品外,还做一些其他产品的贸易业务。其中,加工的产品即包含应税项目,也包含免税项目,即:采购甲原料,生产并销售免税A产品10万元和应税B产品20万元,同时还销售用于贸易的C产品30万元,本月不可分的进项税有甲材料2万元,其他1万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我们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2+1)*20/(10+20+30)=1万元,请问这种计算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