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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单位为职工统一购买的健康商业保险(不属于税收优惠型),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按2400元/年税前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5-2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单位为职工统一购买的健康商业保险(不属于税收优惠型),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按2400元/年税前定额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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