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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疫情免税政策不能落实执行

疫情免税政策不能落实执行

留言时间:2022-06-0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情况申述:2022年1-2月公共交通运输业务收入享受免税。在全部免税收入中,小部分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部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各种因素,确实无法收回,导致绝大部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共运输业务,也不能享受免税。

   ???请正面回答:能否将1-2月全部免税收入,区别对待执行免税政策?即:对1-2月,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确实不能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仍然适用用缴纳税款,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谢谢,此述求对我们非常重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0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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