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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小金额微信红包,是否能做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小金额微信红包,是否能做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2-06-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做活动 给客户发的现金红包金额很小大概在1元左右 但人数较多一般在5000人左右,没有发票 这个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06

答复内容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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