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20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07-14 16: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落户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针对满足人才居住需求,您在建议中提出了给予商业物业与住宅物业同等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为此,我局高度重视,赓即进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个人房屋交易税收政策
(一)个人商业物业(非住房)交易税收政策
个人购买非住房,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契税税率为成交合同价格的3%;印花税税率为成交合同价格的0.05%。
个人销售非住房,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5%;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30%~60%,或成交合同价格的5%~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20%,或成交合同价格的1%~3%;印花税税率为成交合同价格的0.05%。
(二)个人住房物业(住房)交易税收政策
个人购买住房,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同个人购买非住房,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按照面积不同,可分别享受1%、1.5%、2%的优惠税率。
个人销售住房,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成交合同价格的5%,销售购房时间满5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同个人购买非住房,销售购房时间满5年的四川省内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相关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
按照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高度集中,我市无权自行制定税收政策。下一步,市税务局将结合您提出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密切关注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动向,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将结合您的宝贵意见,适时开展工作调研,积极向上反映,以利于后期政策的完善调整,为满足人才住房需求提升城市竞争力提供税收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