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1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07-14 16: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助力成都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效能,市税务局多措并举,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优化办税流程等方式,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二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的“对地方留存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款进行返还”、“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等建议,我局积极同市级财政部门沟通,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先征后返政策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市级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