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是否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留言时间:2022-06-2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甲白酒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白酒一批,乙企业已经按照加工费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是否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2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