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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业购置房产时,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办件标题 企业购置房产时,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企业在购置房产时缴纳了专项维修基金。从会计角度上,是否应计入固定房产原值,随固定资产参与折旧?从税法角度上,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主要的法规依据有哪些?

办件编号 NSZX20220601077 咨询时间 2022-06-29 18:41:0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6月30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3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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