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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取得酒店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开具的住宿服务专票

取得酒店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开具的住宿服务专票

留言时间:2022-07-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本公司取得某企业酒店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开具的增值税“住宿服务”专票。出租的范围用于本公司职工住宿和办公,并且办公区域和住宿区域可明确区分。这属于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可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条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05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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