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分局、东莞市濠兴逸苑商住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60号。机构代码:K3081380-9。
负责人罗发业,该分局分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濠兴逸苑商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龙升路旁濠兴逸苑6-9幢裙楼办公室,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79213。
法定代表人李长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濠兴逸苑商住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石龙通[2016]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濠兴逸苑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分局支付欠款4890878.8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房管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