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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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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138号旗景中央园3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苏培忠。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6月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2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06957.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追缴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106957.53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2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

1、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06957.53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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