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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企石鑫荣制衣厂、杜仕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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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企石鑫荣制衣厂、杜仕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鑫荣制衣厂,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上洞村第一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4133193。

被执行人杜仕海,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鑫荣制衣厂、杜仕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33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0939.87元,本案执行费111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相关金融机构、工商管理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2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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