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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创卓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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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创卓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创卓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长富路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185881。

法定代表人朱永宾。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创卓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33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8243.17元,本案执行费7482.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416.73元,扣除执行费641.25元,剩余申请人得款48775.48元。另经相关金融机构、工商管理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永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创卓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长富路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185881。

法定代表人朱永宾。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创卓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33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8243.17元,本案执行费7482.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416.73元,扣除执行费641.25元,剩余申请人得款48775.48元。另经相关金融机构、工商管理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抒航

审判员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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