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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东莞市中际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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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东莞市中际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536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机构代码:K3076649-1。

负责人徐沛泉。

委托代理人黄俏燕、苏小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裕园街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405140。

法定代表人刘清洪。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中际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3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中际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支付社会保险费本金114186.63元、利息1775.08元、滞纳金14379.1元,另本案执行费1855.1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到东莞市车辆管理所对东莞市中际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粤S×××××车辆进行查封,另,经相关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1971执5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曹 单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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