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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与广东亮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与广东亮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

被执行人:广东亮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41号永愉酒店大厦5楼508房。

法定代表人:谢玲娜。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广东亮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作出的花地税费新限改字【2015】3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广东亮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尚欠社会保险费17495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花都区新华街××酒店大厦××楼××房,查找被执行人,但无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王大亮

审判员  李 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承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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