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8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2行审13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朱浩泽,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秀芳,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
负责人王治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珠保地税费处字〔2016〕003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认定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社会保险费共计2557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55766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至今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55766元及加收的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为32418.36元),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珠保地税费处字〔2016〕003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经济责任担保书;6.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7.关于对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银行账户查询的情况说明;8.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欠费情况表;9.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欠费员工明细;10.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滞纳金明细表;11.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营业执照;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珠保地税费处字〔2016〕003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催告,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至今尚欠所属期为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55766元未能缴清,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社会保险费及加收的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珠保地税费处字〔2016〕003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应缴社会保险费255766元及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实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为基数,从每月的缴款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直至被执行人广州祥红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依法足额缴纳之日为止)。
审判长 游永威
审判员 冯丽萍
审判员 邓云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