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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与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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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与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G1858844。

法定代表人钟桂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金港路60号厂房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7032570。

法定代表人许洪。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其作出的三地税西费限改字(2016)1018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本院(2017)粤0607行审4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确认并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改正通知,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104510.98元及罚款滞纳金。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金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金港路60号厂房之一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拍卖处理,经两次流拍后,涉及工人工资的十七宗执行案的六十五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经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予以准许。经向本院辖区内的工商、银行、房管、国土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时行处理,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7执1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审判员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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