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二妹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9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初1635号
原告:谢二妹,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稽查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721991297F。
法定代表人:龚志清,职务局长。
第三人:广州市天隆欣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建路38号三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558657。
法定代表人:谭日绍。
原告谢二妹不服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二妹以本案诉讼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二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二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二妹负担。
审 判 长 虞 慧
代理审判员 何欣颖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