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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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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执3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黄绿背路2号(一期厂房)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珠海华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粤0404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254.44元及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营业,公司已无工作人员。本院经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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