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林家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南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5321-X。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林家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77081746。
法定代表人:冼敏。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向本院存入执行款项6000元,扣除执行费2231.77元,余款2231.77元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蔡剑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