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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行审7号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7)粤07行审7号 我要评论

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07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7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江平、岑万庆,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鸣。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海费限改字[2016]113504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海费限改字[2016]113504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中关于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84320.12元、滞纳金72068.56元(截止2017年5月19日,逾期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邓 球

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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