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东莞市企石新辉木制品加工店、匡昭喜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6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7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权,系该单位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黎宪,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新辉木制品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清湖工业区。
经营者:匡昭喜,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匡昭喜,身份信息同上。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新辉木制品加工店、匡昭喜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企石费改【2016】67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新辉木制品加工店、匡昭喜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15838.49元及滞纳金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匡昭喜名下有车辆粤S×××××小车一辆,已抵押,本院已依法档案查封;另本院依法向全国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亦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7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锦良
审判员 庾少锋
审判员 陈志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