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与鹤山市智慧建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2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704行审272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负责人:吴鸿华。
委托代理人:薛艳虹,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智慧建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智辉。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鹤地税共费限改〔2016〕1002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自愿撤回对鹤地税共费限改〔2016〕1002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撤回对鹤地税共费限改〔2016〕1002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银顺
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