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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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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3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5044510。

法定代表人:黄志。

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岭东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51978624。

法定代表人:林永达。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41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应缴纳尚欠的社会保险费545839.05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港口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涉诉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2015)红民初字第4170号案依法查封,本院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4260号]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首封案件的处理结果。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260号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内的未办房产证的厂房一间、办公楼一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套航吊设备、电缆线、钢材、空调等财物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70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粤A-×××××、粤A19137I的叉车二辆,焊接机八台,伟仁锯床一台,三次元测量仪一台及型号为VS730A-37的螺杆空气压缩机一台,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粤A×××××、粤A×××××、粤A×××××、粤A×××××、粤A×××××的五辆汽车。本院(2016)粤0114执1951号案诉保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大立铣、大卧铣机器设备各一台。本院(2016)粤0114执3289号案诉保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JOINT-4VA的捷通达精密铣床二台、型号为Z3050X16的摇臂铣床一台等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需等待对上述财物评估、拍卖后,方能依法受偿。本院(2016)粤0114执2724号案诉保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的大巴车车辆档案。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有华东数控牌万能摇臂铣床五台、型号为DK7745的电火花数控机床五台,因涉诉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582号案依法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汽车、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另案评估、拍卖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演杨

审判员  周海涛

审判员  金园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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