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德意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局长。
被执行人德意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连塘角。注册号:企独粤莞总字第009708号。
法定代表人温佑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德意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33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德意金属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支付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计262615.8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贰年,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申请人应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续封申请到本院,逾期视为放弃。
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