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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玉龙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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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玉龙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08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初2986号

原告深圳市玉龙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塘朗山路万泽云顶尚品花园4栋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进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声、雷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华。

被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吴紫骊。

原告深圳市玉龙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讼争的原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稽罚〔2017〕603号)由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被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地税行复〔2017〕6号)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受理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虞 慧

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

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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