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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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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67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海仪、钟长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地址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竹松街6号101房号。

经营者:刘志敏,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作出的穗地税开稽处〔201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30634.45元(不含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3588.0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058.67元、堤围防护费7768.35元,合计761049.4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地税开稽处〔201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30634.45元(不含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3588.0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058.67元、堤围防护费7768.35元,合计761049.4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海燕

审判员  虞 慧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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