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30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3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东1173号,组织机构代码006994456。
法定代表人:林全胜,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1号、2号、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1854X。
法定代表人:徐建岳。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行审107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超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号(×厂房)(权证号码C5××97)的查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吴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