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执行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0-31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8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213号。
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岭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根据台山市地方税务局汶村税务分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地税汶处[2016]1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1920075.41元、房产税548856.44元及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其他案件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交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本案已依法移送上述法院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方案生效后,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小聪
审判员 黄小英
审判员 方展校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春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