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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高新区恒基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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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高新区恒基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4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新区恒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小林东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关基显。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新区恒基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367502.05元及产生的滞纳金,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新区恒基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6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峰霞

书记员杨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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