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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1885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力荣高频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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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力荣高频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88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6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1962-9。

法定代表人王锐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力荣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博览大道溪头段振达工业园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239370。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力荣高频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67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力荣高频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支付社会保险费34513.81元及利息6251.65元;另本案执行费5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经相关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1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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